关于保全裁决、实施有关情况的说明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30日

  关于我院保全裁决、实施有关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级法院关于规范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案件裁决、实施工作要求,自2016年1月4日起,申请人向我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的,我院正式立财保字案号,案件裁决、实施内容均在同一份卷宗保存;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不单独立保全案号,保全裁决、实施均为该案件诉讼案号且均在同一份卷宗保存。上述工作区别不同情况,由立案庭、机关业务庭及四处人民法庭分别负责。

  后根据上级法院要求,上述工作进一步细化并规范,自2016年7月份开始,我院将所有保全裁决与实施工作由立案庭统一负责,保全裁决、实施工作正式分离:

  1、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的,裁决案号立财保字,卷宗内容自申请人提出申请起至制作民事裁定书止,该部分内容单独成卷;实施部分立执保字,自民事裁定书起至送达完毕止,该部分内容单独成卷。

  2、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诉讼保全的,裁决案号同诉讼案号,自申请人提出申请起至制作民事裁定书止,相应的内容放入诉讼卷宗随卷保存;实施部分立执保字,自民事裁定书起至送达完毕止,该部分内容单独成卷。

  特此说明。

  附:系统下载打印的相关立案情况佐证。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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