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年4月29日-5月1日)。
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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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件名称 | 案外人 | 拟发放金额(元) | 发放理由 |
1 | (2024)鲁1525执1741号 | 申请人:刘春生 被申请人:张立顺、兴芳芳、贾昕、王虎岭、张立彬、丁贵永、临清市天润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 王虎岭 | 12000元 | 生活费 |
2 | (2024)鲁1525执1509号 | 申请人:山东冠县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邢晓龙、崔洪伟借款合同纠纷案 | 邢晓龙 | 188991.73元 | 退款 |
3 | (2024)鲁1525执1509号 | 申请人:山东冠县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邢晓龙、崔洪伟借款合同纠纷案 | 冠县税务局 | 57726.62元 | 税款 |
4 | (2025)鲁1525执恢1153号 | 申请人:闫成国 被申请人:田子海民间借贷纠纷案 | 田子海 | 24000元 | 生活费 |
5 | (2025)鲁1525执恢 号 | 申请执行人:王索军 被执行人:高学业、朱桂平、高鑫民间借贷纠纷案 | 高鑫 | 12000元 | 生活费 |
冠县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8日